一、审批项目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二、审批依据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委1997年7月8日发布)。
三、审批条件
(一)登山活动须组成两人以上的团队,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二)登山团队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予以组织指导,并代表登山团队统一办理登山活动有关事务;
(三)组成登山团队、计划攀登一座山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成员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合格证书有效验证前延3个月),无障碍疾患;
2、须有半数以上成员系统学习过登山基础知识、持有各级登山协会颁发的合格证书;
3、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具备攀登计划目标下档山峰的经历(山峰高度档次按5000米、6000米、7000米、8000米4个级别划分);
4、须配有登山活动所需技术、防寒、通讯、生活等基本装备器材;
5、遵守登山活动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攀登8000米以下高峰,向组队所在省、市、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登山团队进山前须向山峰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体
育行政部门交验批准书和全队人身保险证明,领取进山批准书,并接受其指导。进山前组织者对有关活动的各种社会宣布,皆不能作为进山的依据;
(三)山峰所在地(市)、县、乡凭进山批准书放行进山;
(四)登山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组织者可持活动批准书委托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计费代办。
五、审批程序
(一)举办该项攀登山峰活动前3个月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网上下载或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申请表;
(三)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受理窗口;如不接受申请,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讲明理由,退回材料;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
(四)如接受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核,承办人填写意见、签字,通知窗口审批决定;审批处室负责人审批、签字;审批决定盖章;
(五)受理窗口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决定;
(六)建档归案。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七、审批证件:批准文件。
|